一、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3年2月20日臺教國署幼字第1135600035號函辦理。
二、私立教保服務機構(不含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、非營利幼兒園及政府機關(構)與公營公司委託辦理之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)、私立特殊教育學校或私立社會福利機構,招收經本市鑑輔會鑑定安置之2足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之身心障礙幼兒(年齡依據教育部學齡規定),並提供學前特殊教育(含擬訂個別化教育計畫),補助項目如下:
(一)招收單位:每招收1人,每學期補助該學校(機構)經常門經費新臺幣(以下同)5,000元,同一身心障礙幼兒上、下午就讀不同學校(機構)者,應擇一申領。
(二)學前教育補助:就讀私立教保服務機構(不含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、非營利幼兒園及政府機關(構)與公營公司委託辦理之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及社區(部落)互助教保服務中心),每人就讀1學期,補助7,500元。
三、補助經費請先於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(以下簡稱特通網)確認個案身分(需為確定個案且鑑輔文號為學期內有效),務必詳細查核特通網學生基本資料(每個欄位需詳填並按儲存更新),幼生管理系統資料來源依據特通網資料,兩者系統資料需一致,再至全國幼兒園幼生管理系統造冊。(操作手冊及注意事項公佈於本公告附件或於本局特幼科文件下載)
四、檢據幼生系統「印領清冊正本」、「領款收據」、「收支清單」正本各1份,交寄送至「臺南市中西區南寧街47號 學前特教中心林品君小姐」收。
五、本案補助申請截止日期為113年4月12日(星期五)止(郵戳為憑),本案為中央款補助一學期僅申請一次,請貴園(機構)重視學童權利,不符規定及逾期者,恕無法受理。
六、審核結果請貴園(機構)查照幼生管理系統,補助款項核撥另以公告方式通知。